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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职责

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

  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,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,统一对学校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实施管理,主要工作职责是:

1.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;

2.根据国家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,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、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等文件,并组织实施;

3.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、使用、处置、评估、清查、产权办理、信息管理、统计报告及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;

4.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事项的对外报批工作;

5.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存量的统计、分析、汇总、上报工作;

6.负责房屋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;

7. 负责学校教学科研、行政办公、后勤服务、学生公寓等用房的宏观调配工作,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执行;

8.负责学校出租、出借资产的审查、招租底价评估,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招租工作;

9.负责按照权限组织货物类资产的验收工作,参与涉及固定资产登记的工程类资产的验收工作;

10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;

11.负责对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;

12.负责对采购部门提请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;

13.负责采资房一体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,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;

14.负责学校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”的日常维护及使用工作;

15.负责国有资产和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;

16.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以及监督和检查工作;

17.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;

18.落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严格履行“一岗双责”;

19.完成学校党委、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